各項補償標準

地上物拆遷補償

補償標準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
桃園市工廠與商業搬遷補助費救濟金及營業損失補償費查估基準

(一)建築改良物

查估發給合法建築物補償費及其他建築物救濟金。如於規定期限內自動將建築物屋頂、樓地板及門窗拆至不能再供居住,並出具不再居住切結書者,視為自動拆遷完竣。得再發給自動搬遷獎勵金。


(二)營業場所或生產設備

查估發給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生產設備救濟金、營業損失補助費、營業損失補償金、營業損失救濟金等。


(三)屋主及住戶

拆除建築物,發給建物所有權人房屋補助費。設有戶籍之現住戶,於期限內自動搬遷者,應發給人口遷移費。


(四)農作改良物及其他

依土地使用情形,查估發給農作改良物、畜產及水產養殖物、農業機具、水井墳墓…等。